您好!欢迎来到重庆中环宇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网站! 网站地图 | 新浪微博 | 联系我们
  • 重庆中环宇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重庆中环宇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重庆中环宇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新闻动态>行业新闻
与土壤污染有关的问题介绍
来源:www.cqkltesting.com 发布时间:2024-12-04 14:21:29

一、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是否包括将农用地转为宅基地、公共管理用地和公共服务用地?是否需要土壤污染调查?


  1.农用地转为宅基地、公共管理用地和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进行土壤污染调查。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关于贯彻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促进解决土壤污染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境保护局[2019]47号),土地转为居住用地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壤污染情况调查,应当按照变更前的规定进行。原则上,不需要调查住宅用地的相互变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用地除了卫生设施用地的变化和污水处理设施在住宅用地土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2.土壤污染调查遵循分阶段调查的原则。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分阶段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其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第一阶段是污染识别阶段,主要包括数据收集、现场调查和人员访谈。原则上不需要进行现场采样分析。如果第一期调查确认该地块内及周围目前和历史上没有污染源,则认为该地块的环境状况是可接受的,并可结束调查活动。

  2的身份是“土地换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在第二段的第五十九条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基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或土地利用的分类地位(GB/T 21010-2011)?《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控制标准(试行)》(GB36600-2018)引用了GB50137-2011,根据GB50137-2011,当农业用地转为“绿地、公共设施用地(气、水、电等)”时,是否不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状况分类》(GB/T21010-2017)的相关规定。从地块安全利用的角度来看,按照GB/T21010-2017规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范围是合理的。


  农用地转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时,应当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可以分阶段进行。如第一期调查(书面调查)确认该地块内及周围目前及历史上没有污染源,则认为该地块的环境状况是可接受的,并可结束调查活动。当然,也可以根据情况在点采集少量土壤样品进行检测,作为土地利用变化前土壤环境质量的背景值。


  3.如何对未利用土地、复垦土地、重点工业企业复垦农用地进行环境调查?

  土地复垦问题涉及自然资源、农业和农村等部门。有关问题可直接向有关部门咨询。农用地复垦土壤污染物原则上不超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控制标准。考虑到工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物种类可能超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控制标准规定的污染物种类,复垦工业企业用地,特别是重污染行业企业用地,对于农业用地原则上是不鼓励的。


  4、产业向产业的转型是否需要调查?

  根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重点单位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有关规定,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进行初步调查。


  联创监测公司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黑豆窝开发区朝霞路11号,是一家致力于环境检测与治理为主的企业。联创公司基于环境保护监测、生态监测、质检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环境保护监测系统研发、环境评估信息咨询、环保设备技术服务。


该文章来源于网络 如有侵权  请联系删除